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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是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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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若給予2等親屬每年度在111萬以內的金額,是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的嗎?何謂2等親屬?111萬是以個人所取得,還是以所有拿出去分發而所取得的金額總數來計算呢?更新:納這一家人要買房子,阿爹出150萬其他由子女貸款,阿爹出的前算贈與嗎?我有看過稅務小常識,若雙方都有出錢,提出證明再經由國稅局檢驗,怎樣的情況可以申請不用課徵贈與稅?謝謝大家的回答喔(_)



一、贈與稅若給予2等親屬每年度在111萬以內的金額,是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的嗎? **是的,只要贈與金額不超過111萬,就不會被課贈與稅的!! 二、何謂2等親屬? 本人 ==爸爸、媽媽==往上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往下推:子女 **就上表,爸爸媽媽都是1等親,所以2等親屬包括了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及親的兄弟姊妹..都是哦!! 三、111萬是以個人所取得,還是以所有拿出去分發而所取得的金額總數來計算呢? **111萬是以贈與人"贈與出去"的金額來計算的,跟受贈人取得多少並沒有關係哦!! 四、納這一家人要買房子, 阿爹出150萬其他由子女貸款,阿爹出的前算贈與嗎?我有看過稅務小常識,若雙方都有出錢,提出證明再經由國稅局檢驗,怎樣的情況可以申請不用課徵贈與稅? 謝謝大家的回答喔 **那也要看買的房子是登記在誰的名下啊,如果是登記在阿爹的名下,那就沒差啦;但如果是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基本上我是認為也不用主動去申報啦,反正國稅局也不一定查的到啊,不是嗎



Q1:是的,在111萬以內的金額,是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的。(96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111萬。)Q2:何謂2等親屬?自己往上推算,自己=>父母(1等親屬)=>爺爺奶奶(2等親屬),所以2等親屬即為爺爺奶奶。Q3:是以所有拿出去分發而所取得的金額總數來計算。一、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二、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三、甚麼情況下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兩種情形:(一)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應納稅款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而且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即贈與日後三十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所稱「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者,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夫妻間依民法規定以契約訂定特有財產者,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日;因兩願離婚約定給與配偶之贍養費或其他財產,以離婚協議書訂定日為贈與日。二、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一百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三、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如何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四、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一)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台北市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高雄市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二)戶籍在台灣省者,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三)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四)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五)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六)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2007-03-0909:22:59補充:yenting~~~自己與哥哥應該是2等親唷^^父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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