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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通知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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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於早前因租金問題裁員,而我又剛好未過3個月試用期,根據合約應該有7日代通知金。試用期內我月薪為$10000,於上月27號收到解僱信,而我工作每個月有8日例假。到了早兩日出糧為$11083。我覺得有d不合理,原本上個月的28,29號都是我的例假,請問這兩天都應該計算落去嗎?還是都係27號計起,補多7日人工?請解答,謝謝





我嘗試理解樓主的意思, 上月 27 日收到解僱信後, 即時離職, 僱主給你補償 7 天代通知金, 是這樣嗎? 當你離職後, 將不會再享有例假哩. 將心比心, 假如我們是僱主, 都一定希望盡早處理好裁員的事, 一了百了, 誰也不想拖至員工放完例假之後. 不過有時僱主的手法確實可以多一點人情味, 雖然這位僱主並沒違法, 但租金問題也可成為裁員理由, 給我們的感覺真的算到盡. 所以你上月的工資將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另外再加 7 天代通知金 .





未足一個月當散工計算的,最後一個月做咗27-6日,即21日,補7日,9月補3日+4天共11332.小咗$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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